重磅!浙江售电市场正式开闸,四大行业抢先入局
为响应国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浙江发改委、能监办、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在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交易价格、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合同签订与执行、计算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与终止、争议与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在市场准入方面
规则中称初期只有省内发电企业可准入,待条件成熟之后省外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方可参与交易。
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省内电力用户可以准入,其中10-110kV的电力用户统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对于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对于售电企业来说,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的予以准入,资产总额在2千万-2亿元的售电企业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在电力交易方面
规则中提到,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买卖双方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值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素考核等电价政策。
(三)在偏差电量考核方面
售电企业的实际用电量在合同用电量的95%以上时,不进行偏差考核;在80%-95%之间时,低于95%的部分,按当期浙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5%收取偏差费用;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80%以下时,低于80%部分按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收取偏差费用,80%与95%之间的差值电量标杆上网电价的5%收取偏差费用。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市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关于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范我省中长期电力交易,现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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