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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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一)201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总体要求,鼓励分布式发电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社会各方反应良好。151号文件已到有效期,为了保证政策延续性,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前期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决定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豁免政策适用范围。
(三)近两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电网企业未严格执行许可制度、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规范和进一步加强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二、《通知》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通知》明确继续对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项目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简化政策,并在151号文件的基础上,将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豁免、简化范围;对于自备电厂的许可管理,《通知》明确将“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纳入豁免范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通知》还要求派出机构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通知》一是明确发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时间节点,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二是要求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对关停机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通知》还明确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输、供(配)电企业许可管理及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一是对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重点强调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明确在下一步将集中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标注工作;三是优化输、供电许可变更工作,进一步简化变更手续。
另外,《通知》强调,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要全部实现网上办理。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精神,《通知》重点强调派出机构应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各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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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2
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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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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