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13项相关事宜: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六、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
七、消纳量核算方式。
八、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关信息报送。
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十一、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十二、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十三、加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监管。
文件中明确了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的相关规定:
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文件中还明确了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是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实现充分消纳则是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清洁能源消纳问题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做出重要批示。在国家高度重视和行业共同努力下,目前清洁能源消纳取得一定成效,整体呈现好转态势。
此次《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的发布,让我们看到的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一个在努力把世界往更好的方向推进的中国。让我们跟随党的步伐,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售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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