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电改之安徽汇总篇
2017电改之安徽汇总篇
安徽省电改规则
一、准入条件
1、发电企业
单位能耗、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
2、售电企业
资产总额≥2000 万元人民币。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资产总额 = 2000 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 亿千瓦时。2000 万元<资产总额≤20000 万元,可以从事的年售电 量 = 资产总额×(30 万千瓦时/万元)。资产总额 >20000 万元,不限制售电量。
3、用户
电压等级 ≥10 千伏、年用电量≥ 100 万千瓦时,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 其中年用电量 100 万至 1000 万千瓦时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 万千瓦时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 电公司代理参与。
二、交易规则
1、多年/年度双边
多年双边交易:年用电量 6 亿千瓦时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年用电量在 5000 万千瓦时至 6 亿千瓦时之间。
双边交易的价格和电量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
多年双边交易协议还须明确分年度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
2、集中交易
5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
3、月度集中交易
参加月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月15-20 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 25 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月底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
三、偏差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合同电量× 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四、结算规则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售电公司结算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五、交易情况
六、电价
- 上一条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2017-08-29 15:19:45
- 下一条安徽10月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公告2017-08-29 15: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