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017年8月9日, 为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省市级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监测办发布《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要点如下:
1.最低售电量限制
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量总和要4000万以上。
2.履约保函制度
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之前,要向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如下:
售电量(千瓦时) |
履约保函金额 |
4000万-6亿 |
≥200万元 |
6亿-30亿 |
≥500万元 |
30亿以上 |
≥2000万元 |
3.电厂电网售电
电厂售电公司直接工商部门申请业务增项即可售电、电网可独资或混合所有制成立售电公司。
4.电力用户
1)年用电4000万以上,35kv及以上用户可选择与售电公司或直接和电厂交易。
2)其它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可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或不参与市场。
3)预计2019年开放10kv用户
4)参加直购电的用户直接进入售电市场,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可在交易中心平台申请。
5.交易
1)江苏市场交易方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目前年度和月度开展。
2)双边和挂牌不限价。竞价交易,对报价设置上限(电价别太高);供远大于需,设置下限(防止亏本甩卖、恶性竞争)。
6.结算
1)合同偏差电量考核按月结算、结账。
2)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必须全电量进入市场
7.基数电量扣减制度
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实际成交的市场化电量、应逐步减少扣除其基数电量比例,2020年起不再扣减基数电量,以实现独立的市场化定价。其中燃煤发电企业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不超过江苏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
8.偏差考核
售电公司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3%内免考核。低于偏差下限,仍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但需计入电力用户违约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电量;高于偏差上限,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偏差考核让参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9.支持核电、燃机、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参与售电市场。(未来可能开展针对以上的专项交易)
10.信用评价
1)售电公司每年2月底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上传年报和自查报告,包括公司资产等。
2)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履约保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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